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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遭遇驳回
2013年2月,雅高公司提出涉案商标即第12175078号“雅高酒店集团·开启酒店行业新境界accor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饭店、汽车旅馆、自助餐厅、茶馆、旅馆预订等第43类服务上。
201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涉案商标与雅高公司名义不符,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了雅高公司的注册申请。
雅高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于2014年4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列举了酒店服务行业其他商业经营主体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情况以及其已经获准注册了第10309536号“雅高酒店集团accor”商标的情况,主张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涉案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中的“雅高酒店集团”与雅高公司的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商标转让网还了解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雅高公司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该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商评委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提起诉讼获得支持
雅高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的注册根据商业惯例和通行做法,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案商标由文字“雅高酒店集团·开启酒店行业新境界accor”及鸟图形构成,其中“雅高酒店集团”构成涉案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经商标转让网业内人士获悉,“雅高酒店集团”虽然与雅高公司的企业名称略有差异,但两者均包含雅高公司的商号“雅高”。同时,根据雅高公司所列举的在酒店服务行业其他商业经营主体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况以及其已经获准注册了第10309536号“雅高酒店集团accor”商标的情况,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旅馆预定等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关于申请商标是否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具有标示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评委应当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查。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