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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获悉,二原告诉称,华高公司依法享有第41类教育培训等类别“r&bow及兔图形”、“凯兰帝”注册商标。2014年,华高公司还创作了“美商养成”图形并申请版权登记,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中。经过多年的经营,二原告在儿童早教、青少年教育培训领域,尤其是芭蕾舞、绘画、构建思维数学三方面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课程体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其知名培训服务对应的名称“美商教育”、“美商养成”、“babyfashion”已经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华高公司与蒙斯坦公司曾签订有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授权协议,授权蒙斯坦公司在北京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开设的教育培训机构(金源店)在教育、培训活动上使用授权课程、“r&bowbaby-fashion美商教育”品牌和商标、vi形象、宣传资料、图片等。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约。
2016年4月,原告发现,二被告在协议终止后仍继续在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号、金源店使用“r&bow”、“美商养成”、“凯兰帝”品牌和商标以及相关宣传材料,使得公众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存在特殊合作,商标转让网进一步了解到,因被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r&bow”、“凯兰帝”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用“美商养成”等名称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二原告诉至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