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系列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陵政办发〔2013〕73号),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努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付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县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每年制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使用方向。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县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强化人才建设,弘扬“工匠精神”,积极与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创新平台,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加快专利转化,促进“专精特新”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对年度新认定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创业创新、“专精特新”等类型的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加速壮大。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打造“隐形冠军”。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各级政府、社会法人、自然人新建或利用现有闲置土地,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对首次达到市级以上建设标准的创业基地,在生产厂房、场地改造、创业辅导等方面,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大众创业,培育创新主体。加强对有创业意愿、具备创业潜能的科研人员、大中专生、退役军人、新型农民、残疾人员等创业创新主体的创业培训、辅导和服务,积极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对接活动,提高创业率,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每年对部分示范作用好、增长潜力大的新创小微项目给予表彰奖励和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每年对不
少于150名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能力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200元。对积极到国内外高等学院进行系统进修学习的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给予1万元的学费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年度新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额度为上级资金的50%。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扩大对外交流。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率,通过对外交流逐步开拓市场,牵手合作共赢,促进共同发展。对代表政府年度参加各类展会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规范化改制,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对当年成功上市的企业,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服务平台网点运营费用补贴。鼓励县级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和乡镇小微企业服务站,进一步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对年度推进区域内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服务网点,根据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补贴。引导和鼓励中介机构为县域范围内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专业化、创新型服务。对在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质量认证、财务管理、人才培育、法律援助、安全提升等方面,为县域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
县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县中小企业局结合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支持方向和资金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县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每年根据县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
第十九条 县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年度下拨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 县中小企业局及时在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程序和支持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支持计划,适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县中小企业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县中小企业局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要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损失的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追回已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终止时,应报县中小企业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县中小企业局和县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县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