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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一、申请事项补正(11种)
1、申请人为自然人,未按要求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的。
2、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或者未详细填写地址的。
3、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例如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日文文字的,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完整翻译为中文的。
4、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英文名称或地址的,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外国申请人未填申请书中“申请人国籍/地区”的,或者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6、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的,或者填写内容不正确的(如非中国内地(大陆)地址)。
7、国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栏的。
8、未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声明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商标说明”栏内明确说明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注意:经补正,申请人仍未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声明的,视为不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9、申请书中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但非公章的(如合同章等)。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未附送相关文件的,或者附送相关文件不齐备的。
11、申请事项中存在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补正的其他情形。
二、商标图样和声音样本补正(5种)
1、申请书中的商标图样不清晰,图形或文字难以辨认的。
2、商标图样中含有商标注册标记的,或者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或商标设计予以说明的。
3、声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4、声明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列明颜色名称或色号的。
5、声明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描述或声音样本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或者未附送声音样本的。
三、商品服务项目补正(5种)
1、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的。
2、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属于申请类别的。
3、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跨类或类别不明确的。
4、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中国不接受的。
5、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指定商品不准确的。
四、委托事项补正(2种)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书中代理机构章戳并非公章的(如代理章等),或者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签字的(包括签字明显不是人名的)。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未提交委托书原件的,或者委托书中委托人国籍、委托事项填写内容不正确的,或者委托人章戳非公章的(如合同章等)。
五、其他补正(2种)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但未提供申请人监护人证明材料的。
2、经审查后,需要申请人报送其他相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