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但当这类作品用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它们又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还是受专利权保护呢?还是说可以同时被两种不同范畴的法律保护?它们之间又是否会有冲突呢?
一件作品设计出来后,究竟是申请外观专利号好,还是登记著作权比较好呢?
要厘清这些问题的答案,首先必须要能够区分开外观专利和著作权保护——
外观专利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的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整体设计,包括保护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到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来说,著作权主要保护其能够满足“美术作品”定义的那部分——比如LOGO图案、包装图案等。
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与外观专利重叠的部分主要是具有艺术性的创造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图案及构思。
二、权利内容不同
外观专利是专利权,是工业产权,因此主要是由财产权构成,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相对较为简单。
著作权则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其中的著作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著作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具体而言,著作权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三、获权前提不同
外观专利按照专利法的定义,必须满足“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具有明显区别”的条件,简而言之,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虽然我国的外观专利目前仅进行形式审查,通常都会予以授权。
而著作权的法定意义是作品在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主要是为了获得佐证。
四、保护区域不同
外观专利的保护遵循专利的地域性保护原则。在中国申请并获权的外观专利仅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如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受到保护,需向对应国家、地区提出申请。相对应的,国外专利在国内也不受直接保护。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办理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但办理登记能得到一个直接的凭证。而同时,我国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因此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该公约缔约国均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五、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对复杂,我国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六、维权依据不同
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发生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有正面评价报告的前提下,外观专利维权力度较大。
著作权则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而只要求它是独创,因此是否独立完成有时无从分辨,相对专利容易规避。
七、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专利走的是专利保护程序,而所有专利均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作权方面则是一次收费制度——付费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外观专利与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力冲突?
因为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兼具作品和工业产权的特点,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因此换句话说,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重叠与冲突可说是与生俱来。
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两者在保护范围上的不同,两种法律制度对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的差异,使两者在形式意义上的冲突几乎不可避免。
对著作权而言,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一般被看成是著作权理论的基石。通常认为,著作权法仅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自身,而既然著作权的保护不受载体的限制,那么其保护范围自然不能等同于保护对象。
而对外观专利而言,我国是将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畴的,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具有专利权保护的特点——即是专利权保护的首先是一种发明的构思。
其次,按照专利法规定: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而就设计本身而言,往往同时会传达设计人的一种思想或情感,消费者也往往通过对设计的品味而满足自己对某种情感或意识的追求,所以从这个意义而言,外观设计是又具有艺术性的。
再从专利法的保护机制角度来看,外观设计还应当是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外观专利对新颖性的要求,即是要求其技术方案创新、与众不同,所以设计人设计外观设计技术方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创作过程。
因此,只要设计人的设计过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条件,而其设计的成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求,即当设计人完成了一件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此时指其外观设计方案——就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外观专利的艺术性、新颖性、实用性与著作权的独创性又是有所差别的——被著作权的独创性排除在外的如载体、方法、手段等均可以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所以,只有创造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同一客体时,它才既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权利主体同一时,权利受到双重保护。
否则,就会出现权利冲突问题——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其外观设计专利中使用了他人作品,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必然发生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即在两种合法存在的权利条件下,著作权人可以主张自己享有在先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则主张由行政授权取得的独占权。
现有的冲突解决模式又有哪些?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木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法条可以得知,要解决外观专利和著作权的冲突,就目前情况而言,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
一、行政途径
著作权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的,也可以请求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方对版权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的途径寻求保护。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司法途径(民事途径)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独立完成其外观设计方案,则专利权人在对其整体设计享有专利权的同时也对其要部享有著作权。
此时,如果他人抄袭其要部而形成“作品”,即构成对专利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专利权人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外观设计人剽窃他人作品,使他人作品成为自己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并且整体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时,如著作权人认为专利权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以适用民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发起侵权之诉。
外观设计兼具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特征,而外观专利与著作权两种权利取得机制的差别,使得两种权利具有同时合法存在的基础,这意味着某作品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会因此使作者的著作权丧失。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实用型艺术品,但我国著作权法亦没有明文将之排除在外。且我国在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已明确承诺对实用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具有双重性。
而对于大多数持有外观设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最好的办法还是对外观设计进行分别保护,避免百密一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