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部分撤销麦当劳的MC商标

阅读:720 2019-11-04 13:54:30

欧盟知识产权局部分撤销麦当劳的MC商标2012年3月15日,麦当劳注册了涉案的“MC”文字商标,使用在第29、30、32类的商品以及43类的餐馆服务。2017年4月11日,Supermac’s提起五年不使用撤销。(Supermac’s针对麦当劳的另一文字商标BIG MAC商标也提起过撤销,并在2019年1月11日得到撤销处的支持。)

 

撤销处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部分支持了撤销申请。撤销处认为麦当劳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商标单独作为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证据只是显示它作为一个前缀与其他的标记使用在一起;麦当劳确实拥有一系列脱胎于McDONALD’S商标的家族商标,但“MC”并不等于McDONALD’S,后者不能视为前者的使用。此外,对于麦当劳主张的自己的“BIG MAC”标记的使用也可以作为“MC”商标的使用证据,撤销处认为前者改变了后者的显著性特征,不能视为后者的使用。而对于(3)至(9)的标志,“MC”添加了一些词,这些词对于商品或是原料有一些描述,比如(rib-排骨,muffin-松糕,等),对于添加这一部分,因为构成对商品的描述,所以并没有改变“MC”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视为其使用;但是(10)(也就是麦旋风)后面的“FLURRY”并没有描述性,因此,整个词不能视为“MC”的使用。

 

基于前述分析,并考虑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撤销处撤销了“MC”在第32类和第43类的注册,保留了其第29类和第30类的注册。(来源: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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