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天盈九州公司辩称其经营的凤凰网上推广的产品是“凤凰宝”,“凤凰宝”的商标权人及销售者是案外人。且天盈九州公司没有提供涉案“凤凰”商标所属的第36类的金融服务,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和广告服务,即发布平台;农商银行“凤凰”商标与凤凰网上出现的“凤凰宝”商标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凤凰是通用词汇,不是独创的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与“凤凰宝”不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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