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诉表示,其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小米”“mi”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等,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随着自己公司相应产品的热销,上述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万元,并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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