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会怎么样?

阅读:602 2019-09-26 09:31:37


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其他类别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王媛媛(即本案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0日提出申请,2015年6月14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6年07月18日,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


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地铁酷跑”、“摩拜单车”、“英语流利说”等多件和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该行为很难说是巧合,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据此,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本案例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均为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软件等领域的具有知名度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手机APP名称,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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