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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通过是:任何人或者其有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统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上面是比较官方的说法,下面我举个比较具体的例子:
例如您在2018年10月1日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在2019年1月17日又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您在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日期就不是2019年1月17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的日期2018年10月1日。许多国家例如美国等商标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申请日期的提前对确定商标权利有重要意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需要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要勾选优先声明,并且在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若是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