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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拒绝重新考虑davidelliott和chrisgillespie所提出的“google”美国注册商标,因为通用化而无法受商标法保护的呼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并没有做出其他的评论。
这起认为谷歌商标应该给予撤销的诉讼,这是由两名个人买家davidelliott和chrisgillespie所提起的。两人共购买了763个由“google”所组成的域名。最初谷歌是以这些域名和“google”商标构成混淆性的,而且是以恶意注册为由,阻止了这些域名都被两人所占有。随后原告两人提起了诉讼,认为谷歌商标应该被撤销,理由就是谷歌一词具有通用性。
2014年双方就通用性问题进行了辩论,亚利桑那联邦地区的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谷歌的简易判决。两名原告都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已经提供了实质性证据,已经表明“google”商标被一般公众用作成立了动词,但是“动词的使用并不一定构成一般的用途”;同时原告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google”已经成为和搜索引擎相关的通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