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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淘宝电商商标侵权案,认定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并没有什么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其侵权责任,便驳回了马可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次原告是马可来公司,据悉马可来公司于1996年6月28日,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并取得了“matis”商标专用权,自2012年3月起该公司发现淘宝网上有大量的店铺在销售假冒“matis”品牌系列的化妆品,遂后便委托律师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要求其删除淘宝网全部“matis”侵权化妆品的产品链接及关闭相关侵权店铺。此后该公司又5次发函要求其删除掉淘宝网上“魅力匙正品”以及其他店铺当中的全部侵权产品链接并且关闭相关侵权店铺。
淘宝方作何回应?
淘宝公司对马可来公司的投诉函件当中反馈的通过购买鉴定为假冒商品的链接信息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并且作出了删除处理,其余链接由于马可来公司没有提供判断投诉商品信息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资料,无法判断产品是否侵权,故暂未处理。
2015年1月淘宝公司短暂关闭了“魅力匙正品”店铺。2015年2月之后马可来公司就没有再向淘宝公司投诉刘某经营的店铺。马可来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与刘某一并来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淘宝公司根据函件已经对涉案侵权商品链接作出了处理(删除),并且向马可来公司提供了刘某(侵权人)的相关资料,事实表明淘宝公司的处理行为已取得了一定效果,另外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淘宝公司对刘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状态,淘宝公司对刘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不具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