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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公司在没有经过“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之下,把“feporid”商标用于其酸洗抑制剂产品的标贴中,并且将“feporid”标识通过添加边框以及字体加粗的方式,在产品标贴最为显著的位置进行了突出使用。
根据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应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作出没收侵权的标贴、以及罚款67.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