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papi酱”商标为何会惹上官司?

阅读:417 2019-04-11 13:34:01

经“网红”“papi酱”(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便在多个商标的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后驳回了商标注册的申请。泰洋川禾徐州公司对这种结果表示不服,便将商评委起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将泰洋川禾文化徐州公司诉讼的请求驳回了。

“papi酱”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导演系,因为她所发布的原创短视频风格诙谐幽默,2015年便开始在网络上迅速走红。“papi酱”系列商标由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经“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在该系列的案件当中,该公司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的注册在第9类(录制、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等)、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等)、第38类(电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面。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便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对此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对这种决策表示不服,起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诉称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所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备了极高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这个市场并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及误认,“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过审理之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了类似商品以及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的部分都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不会引起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定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