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4月起,奇瑞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都举办了“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在活动以及宣传时都大量使用与吉尼斯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甚至是在广告中也带有吉尼斯,曾经奇瑞公司是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在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
但是这下吉尼斯公司不干了。“吉尼斯世界纪录”是它的商标,凭什么没有经过同意就免费的被奇瑞使用了商标呢?于是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之下,吉尼斯公司就向佛山中院正式的提起诉讼,要求奇瑞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并且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另一边奇瑞公司也有话说。首先这个活动策划方案是由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同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及实施,自己根本就没参与所以没有责任。最后奇瑞公司认为,“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是属于通用词汇,所以是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佛山中院认定:奇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且判决奇瑞公司停止使用相关的侵权标识和广告用语外,还需要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
这样的结局奇瑞不能接受,于是在判决出炉之后就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移交广东省高院。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是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就是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的损害,或者是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就是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的法律依据,而在客观上行使的商标权人需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就是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