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商标权,“益菌多”被告了!

阅读:555 2019-03-07 10:58:00 来源:网络

今年初,上海知产法院就收到一起和乳酸菌饮品有关的上诉案件,"益力多"和"养乐多"的权利人来法院告了"益菌多"。然而据商标转让网了解,上海知产法院于5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旁听了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此案于近日审结,上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公司")需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客玛公司")需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商标转让网获悉,虽然"益力多"商品的高知名度主要在于广东地区,但果然公司从事相同的行业,其不可能不知晓该商标及产品,却仍然采用了与"益力多"近似的"益菌多"作为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商业标识使用,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果然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益菌多"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经审查,"养乐多"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经将双方产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进行比对,果然公司产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也采用了与"养乐多"产品相同的元素,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果然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转让网业内人士了解到,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故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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