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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但是,该等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二、台湾商标注册优先权: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三、台湾商标注册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及其相关事务,得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
但在台湾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
商标代理人应在国内有住所;
其为专业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商标师为限。
商标师之资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四、台湾商标保护期: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期间为十年。
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十年;
申请商标权期间延展注册者,应于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
其于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者,应加倍缴纳注册费。
前项核准延展之期间,自商标权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
你在台湾无住所,应该委任商标代理人处理;
台湾商标的保护期一般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