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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根据上文其中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贵公司的商标权。
如果贵公司想要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
因此,贵公司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以及该公司产品的销售地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