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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那么,商标注销后还可以继续享有使用权吗?根据《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想继续使用的话,按照《商标法》第38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商标主管部门就可以注销其注册商标。
不过,为了合理保护注册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续展注册制度的同时,对未及时办理续展注册的还规定了一定补救措施。
根据《商标法》第46条的规定,在宽展期满后注册商标被注销的一年之内,该商标仍受保护。
现在,该厂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和办理注册手续,以便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
若在被注销后的一年内仍不采取上述补救措施,则完全丧失该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