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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
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异议证据材料。
主要的流程:
1、准备申请文件,向官方提交异议申请。
2、商标局正式受理,下发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3、商标局形式审查。
4、商标局实质审查,对异议请求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并下发异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