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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驸添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80844号“润之意cane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7639254号“润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5473号“can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