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依美 DDD”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00 2019-03-26 11:37:31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重庆依雪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28989号“新依美dd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548995号“依美yi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394966号“新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和发票、检验报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新依美”及英文“ddd”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新依美”与引证商标二“新医美”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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