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康医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28 2019-03-26 11:37:30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深圳市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36382号“愉康医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44783号“瑜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愉康医药”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愉康”与引证商标“瑜康”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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