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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合肥长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97234号“中皖长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54425号“中皖派成”商标、第13452792号“中皖派成pas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中皖长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中皖派成”、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中皖派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