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博斯创新实验室TABS-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500 2019-03-26 11:37:17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北京泰博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58488号“泰博斯创新实验室tabs-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82375号图形商标、第8096642号“泰斯博taisibo人及图”商标、第7711067号“tab”商标、第7711066号“ta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报道资料复印件;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转账凭证复印件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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