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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纽迪希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62832号“gastro-juni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为臆造词,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大量包含“gastro”的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予以核准。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gastro-junior”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应不致影响用药安全,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gastro”可译为“胃”,“junior”可译为“年少的”,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系对治疗胃部疾病有益处,或是对胃功能的发挥与保养具有益处,从而对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