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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天津量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6839号“量子产业quantumindustry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957527号“量子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21084号“量子智能liangzizhin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29134号“量子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54225号“量子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927172号“量子商城liangzishang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29634号“量子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570537号“琦力qua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g1029568号“quantum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951143号“quantum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489755号“浦健量子qua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九、十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九、十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九、十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量子产业quantumindustrycompany及图”与引证商标七“琦力quantu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量子产业”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量子”,引证商标八中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uantum”可译为“量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