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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41508号“jadefusiondenim精玉透凉牛仔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的品质完全相符,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通过大量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产品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会误导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品质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网站宣传页、地铁宣传图片、专卖店及产品图片等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精玉透凉牛仔科技”指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毛衣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