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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喆士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83598号“daplayer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05534号“圆和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