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eY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阅读:316 2019-03-26 11:36:45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中山市瓦科合家具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兆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超

申请人因第10382066号“nine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856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年来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并一直持续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1、名片订购合同、购销订货合同、营业合同、商务e平台销售合同、厂牌订购合同;

2、展会资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如下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3、展会资料;

4、关于原撤销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网络报道;

5、原撤销被申请人的官网资料;

6、商标注册信息;

7、原撤销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订货合同、营业合同、商务e平台销售合同、厂牌订购合同和名片订购合同。

被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于2011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27日止。2018年3月13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由中山市兆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至中山市瓦科合家具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案的证据1和7商务e平台销售合同、名片订购合同、购销订货合同、营业合同、厂牌订购合同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其核定服务项目。证据2和3为参展资料,其上显示的为家具商品,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宣传证据。证据4网络报道未显示复审商标在三年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的宣传使用信息。证据5官网资料源自原撤销被申请人,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在三年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的宣传使用信息。证据6仅显示了商标注册信息,非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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