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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海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俊刚
申请人因第4929300号“泡泡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4363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诞生以来便投入实际使用,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性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1、《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及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开具的发票;
3、复审商标用于吊牌上的照片;
4、复审商标用于天猫旗舰店的网页资料。
被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5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4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显示,申请人曾许可湖州织里羽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里羽驰公司)独占使用复审商标,并授权其在天猫开设“泡泡鸭”品牌旗舰店,许可使用和授权天猫开店的期间均为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止。织里羽驰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服装、鞋帽等。2017年3月9日,织里羽驰公司于向西苑小学开出项目内容为“泡泡鸭服装”的发票。除此之外,申请人提交在案的吊牌照片、天猫旗舰店网页上均显示有“泡泡鸭”、“童装”等字样。结合这些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其余商品与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是复审商标在足球鞋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足球鞋等其余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足球鞋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此外,对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足球鞋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