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tBox”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30 2019-03-26 11:36:32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克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3842号“cast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097134号“cast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穿戴式行动追踪器;计算机游戏软件;内部通讯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眼镜;光学器械和仪器;3d眼镜;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0534号“钱柜cash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含义不同,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a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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