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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京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37060号“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35、43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0:0”并非是该类服务项目上的习惯用语,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43类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比分“0:0”,使用在第35、43类服务上,易被消费者将其视为比分或其他而非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