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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kikunoico.,ltd.
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5727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88574号“菊乃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6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6993555号“菊花井”商标、第6987126号“菊花井”商标、第7895291号“菊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知产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