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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76105号“黔门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29779号“黔门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8260号《第21529779号“黔门老酒”商标在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被决定其在“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