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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门市西瑞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76591号“德维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508056号“德维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德维乐”与引证商标文字“德维勒”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