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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世纪丰源饮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01693号“水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独特的,不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二、经查,在先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商标商标详情截图;2、与本案情况类似的举例商标清单及档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水币”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