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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华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灵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0904号“一号通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61474号“壹号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03123号“1号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91779号“1号店yh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企业宣传手册;著作权证书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