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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延安谷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8423号“边区人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指向性,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边区”通常特指“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例如湘赣边区、陕甘宁边区等”,系具有政治色彩的词语,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在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