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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佛山市天王星庆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76689号“华大帅功夫影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745463号“陈庆贤太极chenqingxiant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