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稻场”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61 2019-03-26 11:34:20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吉安县永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97967号“井冈稻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26623679号“井冈画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32345号“武夷玉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井冈”意指井冈山,井冈山是我国著名的革命历史圣地,素有革命摇篮之称,将其用作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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