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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佛山市蜗牛有梦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42097号“蜗牛有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26025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21616号“凡人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96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奖荣誉及商标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