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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乾唐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90878号“视联天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5422205号“视拓天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视联天眼”与引证商标汉字“视拓天眼”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