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阅读:295 2019-03-26 11:33:40 来源:网络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邯郸市天德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93649号“恒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025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金属螺栓、金属铆钉、平头钉、金属栓、金属螺母、角钉、车辆紧固用螺丝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金属螺栓、金属铆钉、平头钉、金属栓、金属螺母、角钉、车辆紧固用螺丝商品上,该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并进行了宣传,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6-2017年辅料订购发票及汇款记录;2、2015-2017年纸箱订购合同;3、2014-2016年销售合同和销售单;4、2016-2017年销售发票及银行汇款记录。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永年县恒久锌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栓、金属铆钉等商品上,2007年1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金属螺栓、金属铆钉、平头钉、金属栓、金属螺母、角钉、车辆紧固用螺丝商品上予以维持。永年县恒久锌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商标局提起变更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月19日核准其变更申请,其名称变更为邯郸市天德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证据1显示2016年8月、2016年11月邯郸市金赛贸易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销售了高速线材、盘卷商品。2017年邯郸市泰诚贸易有限公司三次向被申请人销售了圆钢商品。2017年2月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销售了方钢商品。银行汇款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与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泰诚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

3、证据2显示2015年6月12日、2016年9月28日、2017年2月15日永年县添锦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生产了带有复审商标的高强度法兰螺栓产品纸箱。

4、证据3显示2016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向邯郸晟晨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了“恒久”牌勾头螺栓。被申请人向南京谭、城哥、新勇、金源气标销售了桥梁钩头螺栓、市场道钉、道钉、法兰栓商品。

5、证据4显示2016年9月2日、2016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向大连铁联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了桥梁钩头螺栓商品。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向沙河市天骄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了轨距拉杆商品。2017年3月7日被申请人向鲁中矿业有限公司销售了拉杆商品。银行汇款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与沙河市天骄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

6、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除了部分照片证据外其它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相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案证据进行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基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可知被申请人虽提供了与邯郸晟晨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南京谭、城哥、新勇、金源气标等人或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单等证据,但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及银行汇款记录均未能与上述销售合同或销售单形成对应关系,无法确认上述销售合同或销售单已实际履行,同时在销售发票中也未能体现商标信息,综上,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已实际使用。辅料订购发票及汇款记录证据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纸箱订购合同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街边广告牌照片、包装照片、产品照片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已在金属螺栓、金属铆钉、平头钉、金属栓、金属螺母、角钉、车辆紧固用螺丝复审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螺栓、金属铆钉、平头钉、金属栓、金属螺母、角钉、车辆紧固用螺丝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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