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商标引纠纷,原告诉被告侵权索赔15万

阅读:493 2019-03-26 10:57:30 来源:社标网

原告和被告都不是“骆驼”商标持有者,却因为“骆驼”商标对簿公堂,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针对“骆驼”商标一起侵权纠纷,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判被告桂海文赔偿原告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停止其使用“骆驼”注册商标的行为。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和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侵犯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1337号“骆驼”、第3596417号“骆驼”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第4043086号“骆驼”图形、第3816390号“luotuo”、第4649089号“camel”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桂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大家可能要奇怪了,原告是红企鹅啊,不是骆驼啊,怎么会诉讼别人侵犯其商标权呢?原来,红企鹅早就与广州骆驼公司达成协议,合法使用“骆驼”商标,并被授权针对商标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享有投诉、诉讼等打假权利。

此次事件也让小标明白了一件事,原来平时咱们大家买的“骆驼”只是贴了“骆驼”牌的红企鹅啊,并不是美国“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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