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姓氏申请商标亲戚来添乱,法院如何判决该案

阅读:455 2019-03-07 13:21:54 来源:网络

近日,在schlafly诉st.louisbrewery,llc案(17-1468)的判决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维护了具有显著性的姓氏的商标可注册性。

《兰哈姆法》(lanhamact)2(e)(4)条禁止注册“主要仅仅是姓氏”的商标。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该注册,认为即使对于主要用于姓氏的词语,也应该进行显著性审查。“如果姓氏在商标使用方面具有显著性,没有法律或先例表明姓氏不能注册为商标。”

st.louisbrewery,llc(圣路易斯啤酒厂,下称“slb”)是一家精酿啤酒厂,由thomasschlafly和danielkopman于1989年在密苏里州圣路易斯成立。该啤酒厂于1991年开始销售带有schlafly标志的啤酒,并声称其“自1991年起一直以schlafly商标不断销售啤酒”。slb在十五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三十个批发商,14,000个零售店和几家全国连锁餐厅销售六十种啤酒,这些啤酒全部带有schlafly标志。从2009年到2014年,slb销售了超过七千五百万的schlafly啤酒。在2011年,slb以“schlafly”字样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多种类型的啤酒。该申请引起了thomasschlafly的两位亲戚(“异议者”)的异议:thomas的阿姨phyllisschlafly,以及bruceschlafly。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下称“ttab”或“委员会”)否认了该异议意见。异议者向cafc提出上诉,cafc则肯定了ttab的裁决。

cafc认为,《兰哈姆法》2(f)条允许注册已通过商业用途获得显著性的商标。该法还规定,“董事可以接受由申请人在其主张显著性之日前的五年中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连续地实质性独占商业使用的证据,作为该商标因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而获得显著性的表面证据。”此外,美国联邦法规相关部分规定,以下类型的证据可被视为具有第二含义的证明:(1)对在先注册享有的权利;(2)五年的实质性独占的、连续的商业使用;及(3)其他证据。

slb向ttab提交了所有三种类型的证据,委员会在得出结论时评估了十五种不同形式的证据。其中包括通过在餐馆和大型零售商处销售schlafly品牌啤酒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以及2009年至2014年期间销售超过7500万份schlafly品牌啤酒的证据,以及在本地和全国媒体上的报道,包括《今日美国》、《华盛顿邮报》和《华尔街日报》。此外,slb展示了对schlafly商标超过25年的连续使用。ttab还以新闻通知的形式找到了直接证据,这些证据是“第三方对商标的看法的直接证据”。

因此,没有法律或先例表明姓氏不能在商标使用方面获得显著性的情况下被注册为商标。由于用于啤酒的schlafly商标具有第二含义,因此1052(e)(4)条并未禁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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