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腾讯商标,商标侵权被判赔偿达36.5万余元!

阅读:374 2019-03-07 13:12:55 来源:网络

今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案件原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告为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烨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借网络公司)。腾讯公司认为岑烨公司、智借网络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其享有的“微粒贷”注册商标,侵害自己的商标所有权,故以此为由将二公司诉至法院。

腾讯公司要求岑烨公司、智借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10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之后,判决岑烨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6.5万余元。

案件焦点

据商标局资料显示,"微粒贷"文字商标是由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以及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等类商品服务上,腾讯公司是其最大股东。

腾讯公司认为,岑烨公司开发使用软件"微粒贷款"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而智借网络科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微粒贷款"与"微粒贷"皆为文字商标,二公司的上述行为共同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并造成损失。要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岑烨公司辩称,"微粒贷款"与"微粒贷"服务类别不同,"微粒贷"是贷款产品,提供的是贷款等金融服务,"微粒贷款"是贷款超市,是一个流量入口,本身并不提供金融服务;腾讯公司主张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畸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腾讯公司"微粒贷"没有手机app,作为手机端软件的"微粒贷款"并不会造成混淆,且存在时间只有几个月而已,非常短暂,并没有对"微粒贷"商标造成任何损害。

智借网络公司辩称,智借网络公司与岑烨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未主动通过"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提供过任何服务;岑烨公司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界面中跳转至智借网络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界面的代码可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取,腾讯公司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一审判决

北京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系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

"微粒贷"商标与岑烨公司使用的"微粒贷款"的标识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岑烨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岑烨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智借网络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中未显示有涉案侵权标识,未有证据显示二被告之间具有合作关系,且"速贷之家"的网页地址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岑烨公司系自行抓取速贷之家的网站链接,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本案仅岑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因岑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软件不再运营的证据,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其商标声誉造成损害,对消除影响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注册商标"微粒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确定合理支出为6.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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