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楠书房NANSHUF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8 2019-03-07 13:11:18 来源:网络

申请人:北京华楠书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871479号

“楠书房nansh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10632196号“南书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30838号“nanshu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李宁马霄宇

2018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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