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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龙泉市的唐人刀剑公司将商评委和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商评委重新对龙泉宝剑厂申请的商标“龙泉宝剑”进行裁定,宣告其无效。
龙泉宝剑厂曾在第28类申请了“龙泉宝剑”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2719735,并且注册成功。专用期限:2015-06-13至2025-06-12。龙泉剑,又名龙渊剑,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距今有二千六百多年,是中国古代名剑,诚信高洁之剑。传说是由欧冶子和干将两大剑师联手所铸。唐朝时因避高祖李渊讳,便把“渊”字改成“泉”字。
唐人刀剑认为“龙泉宝剑”是春秋战国时期铸剑大师欧冶子铸造的宝剑,应属于通用名称,而且龙泉宝剑特指铸剑工艺而非产地,所以该商标也缺乏显著性。所以,龙泉宝剑厂的“龙泉宝剑”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泉宝剑”并不构成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本案争议商标除了“龍泉寶劍”汉字外还有龙与剑图形,整体构成要素既可识读亦可认记,并不缺乏显著特征。而且龙泉宝剑厂很早就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和使用,也让该商标的显著性不断提升。
最终,法院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原告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