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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将“牛栏山”牌二锅头作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一方为受让取得“牛二”商标的投资顾问公司。
针对“牛二”俩字,双方展开了一场近10年的商标拉锯战。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牛栏山二锅头”笑到了最后。
“牛二”是什么?
“牛二”是一枚商标,如果不是上网查询,我们还真不知道“牛二”有多么受欢迎。我们查询发现,含有“牛二”的商标竟然有238件!其中包括“牛二囧”“牛二湾”“牛二黑”“牛二娃”“牛二嘎”“牛二姐”“牛二爷”……五花八门,脑洞大开。
本文提到的“牛二”商标,是第7426179号,最初由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申请,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后来先后转让给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事件回溯
2010年6月6日,“牛二”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牛栏山酒厂在公告期内对“牛二”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裁定“牛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第866912号“牛栏山及图”商标
第5339350号“牛栏山及图”商标
“牛二”异议失败又被提出无效
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酒厂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认为,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牛二”与“牛栏山二锅头”、“牛栏山”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裁定结果是“牛二”商标予以维持。
“牛二”无效不成被告上法院
2017年10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是,无论从商品名称角度还是从商标角度,相关公众已经将“牛栏山二锅头”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与“牛二”对应起来,在二者之间产生了较强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四川五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牛二完整包含了诉争商标,牛栏山酒厂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全国最大的二锅头酒生产经营企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生产的“牛栏山二锅头”酒已在同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销售数额高、销售范围广,引证商标牛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因此,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辨别能力及市场实际,应当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五纵公司与环球佳酿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牛栏山二锅头笑到了最后。
案件启示
牛栏山二锅头酒厂,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发现市场有其他权利人注册可能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影响自有品牌“牛栏山”的商标时,积极采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提出异议,异议失败后又提出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又失败了,继续通过诉讼程序最终取胜。为“牛二”商标,斗争10年,终获胜。为其他企业树立的榜样。